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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r1 i7 R$ t8 f# r2 G3 t" ^最近有网友咨询:我正在和公司打劳动仲裁,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在劳动仲裁院,公司想要和我调解,说给我5万元,但要一次性处理,要写上”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再无其他劳动纠纷“、”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究任何一方经济责任“一类的表述。我想咨询一下,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吗?以后是不是任何问题都不能再找公司了?9 f" v# Y1 L- k1 p
【解答】
3 i) L6 C& R- K劳动争议可以调解、和解,但在调解、和解的过程中,这种“一揽子处理”、“一次性彻底解决”的协议,看似全面,但很可能因为违法或者限制当事人权利而无效,或者是因为显失公平被撤销。, [* Q! a9 Z9 T
首先,“原告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这种约定剥夺了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起诉或者撤销和解协议的权利,属于剥夺当事人寻求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属于无效。3 I- R, Q/ v. O/ e' ]
其次,“劳动纠纷一次性处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种约定的效力只能
, U- P- k& f$ S% Z1 Y6 R% C局限于案件本身,不能涵盖其他尚未发生、尚不确定的争议内容。换句话说,一般只能就事论事,试图包揽一切,是不可能的,除非把案件之外的其他争议内容明确具体的写清楚。例如,职工本来是要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想以工资作为条件,顺便把职工的离职经济补偿金也写进去,也想让员工放弃,就只能把这一条明确的写上,职工同意才行。如果不想让员工知道还有拿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想靠笼统的“劳动纠纷一次性处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句话蒙混过关,有的劳动仲裁院和法院是不认可的。
6 q! Z7 S% L- @第三,对于案件本身涉及的事项,员工如果明确地自愿放弃权利,一般是可以的,但不能显失公平。放弃多少钱才是显失公平,各个地方规定的比例不太一样。有的是不能超过30%,有的是不能超过40%,专栏里有一篇《工伤能不能私了,怎么私了才合法有效?》,已经做了详细的解答。但显失公平的协议要想撤销它,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申请,否则就超期了,不会得到支持了。
# n0 N2 F, z4 I) F% c' U0 k k第四,如果指望通过这种一揽子协议让员工把补缴社保的权利放弃掉,这更是不可能的,这种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员工都要强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强制规定,是无效的。换句话说,员工就算是签了这种和解协议,事后仍然可以到社保局投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会保险。6 p0 Z) K0 q, X* Q5 B
第五,这种协议不能有欺诈、胁迫的情况,如果在劳动争议的和解过程中出现这些情况,一般会被直接认为无效。但员工要提供被欺诈、被胁迫的证据才行,简单的一句不承认,但没有证据,是不行的。' N) Z( Q8 R( N4 ]! h1 @6 a# Z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还是有些争议的。有的省份原则上会承认这种一揽子处理协议,但有的省份会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0 d% t/ h1 v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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